行政法突破案例2

Contributor:小七练字走你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9-09-27 16:41:53 Favorite:6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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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由土地所在地的中院管辖。
(1)从级别管辖看,本案的被告是县政府,依法应当由中院管辖;
(2)从地域管辖看,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引发不动产物权变动,适用不动产所在
地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本案由涉案土地所在地的中院管辖。
答:中国农业银行安定支行是第三人。
理由在于,因为被诉行政行为是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定案支行是这块土地经过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行
政机关作出决定要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行政行为直接影响了安定支行的权利,安定支行是该行为的厉害
关系人,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及审理结果都有利害关系,所以安定支行是本案的第三人。
答:不合法。
理由在于,(1)程序上违法:行政机关在作出112号通知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而本案中行政机关是先作出112号通知书,并且已经送达当事人,之后才举行的听证,违反了法定程序,故
通知违法。(2)结果上显失公正:行政及孤雁在作出行为时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案中县政府决定
按12年前的登记成本价80.6072万元有偿收回城东公司第6号国土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没有考虑到土地
此时市场价,也没有考虑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害,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按照
实施征地决定时的市场价而不是原来对当事人进行补偿。
答:不合法。
(1)因为城东公司申请土地登记发证未填写土地用途,县土地局在审核过程中亦未在有关文件上载明土地
用途导致错误登记发证,未填写用途不是当事人的错误,而是行政机关的失误造成的。
(2)行政机关不应当撤销土地使用证,登记证书上未载明土地用途,只需要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即可补救,
而无需撤销。
答:不合法。
理由在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如果需要举行听证会,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通知当事人参加
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再作出行政决定,而不是先决定后听证。
答: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且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出庭。工作人员需要时有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
依法履行公职的人。
由于本案的被告是县政府,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其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
答:安定县政府的程序违法行为本应依法撤销。但考虑到县政府办公大楼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撤销112号通知
中有偿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且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应当依法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
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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