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钟小测试002
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广水市李店镇卫生计划生育办公室出纳员。因涉嫌挪用公款罪,
于2016年6月14日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挪用公款罪一案,
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
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任广水市李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后更名为卫生计划生育办公室)出纳期间,
以个人名义在广水市农村商业银行开户办理了账户为81XXX43活期存折,
作为李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对公账户保管、使用。2012年12月28日,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广
水市李店乡财经所拨款24万元,用于计生事业,随后转到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账户(81XXX43)。
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将自己对公账户(81XXX43)中的24万元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
(81XXX55),并定期存款3个月。2013年4月29日到期后,被告人陈某甲得利息1716元,
又将24万元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81XXX59),并定期存款6个月。2013年10月29日到期后,
被告人陈某甲得利息3696元,又将24万元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81XXX91),并定期存款3个月
2013年11月28日尚未到期,被告人陈某甲又将本息240077元从自己的个人账户转到自己的工资账户
(81XXX54)。
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将自己工资账户的所有余额
480750元转到其丈夫吴某的个人账户(81XXX80)。随后,吴某将该款用于在武汉购买家庭住房。
后广水市卫生计划局要求归还24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于2013年5月22日从广水市李店乡财经所财政专户
(82010000000430825)挪用24万元,用于归还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初,广水市李店镇政府要求镇直各口出纳对公账户余额不能超过5000元
,2014年3月2日、3日,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两次以现金的方式,将从对公账户中转出的2
4万元及对公账户部分余额共30万元,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上缴李店镇财政专户。2015年7
月,省审计厅工作组来到广水市李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计生经费进行审计期间,被
告人陈某甲主动找到镇分管领导熊某,报告了自己于2013年1月29日公款私存获取利息1716元
的事实,镇领导责令其将利息交单位入账,随后,被告人陈某甲将利息1716元上交单位入账。
被告人陈某甲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存款,实际获得银行存款利息3773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4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
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广水市李店镇卫生计划生育办公室出纳员。因涉嫌挪用公款罪,
于2016年6月14日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挪用公款罪一案,
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
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任广水市李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后更名为卫生计划生育办公室)出纳期间,
以个人名义在广水市农村商业银行开户办理了账户为81XXX43活期存折,
作为李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对公账户保管、使用。2012年12月28日,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广
水市李店乡财经所拨款24万元,用于计生事业,随后转到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账户(81XXX43)。
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将自己对公账户(81XXX43)中的24万元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
(81XXX55),并定期存款3个月。2013年4月29日到期后,被告人陈某甲得利息1716元,
又将24万元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81XXX59),并定期存款6个月。2013年10月29日到期后,
被告人陈某甲得利息3696元,又将24万元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81XXX91),并定期存款3个月
2013年11月28日尚未到期,被告人陈某甲又将本息240077元从自己的个人账户转到自己的工资账户
(81XXX54)。
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将自己工资账户的所有余额
480750元转到其丈夫吴某的个人账户(81XXX80)。随后,吴某将该款用于在武汉购买家庭住房。
后广水市卫生计划局要求归还24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于2013年5月22日从广水市李店乡财经所财政专户
(82010000000430825)挪用24万元,用于归还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初,广水市李店镇政府要求镇直各口出纳对公账户余额不能超过5000元
,2014年3月2日、3日,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两次以现金的方式,将从对公账户中转出的2
4万元及对公账户部分余额共30万元,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上缴李店镇财政专户。2015年7
月,省审计厅工作组来到广水市李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计生经费进行审计期间,被
告人陈某甲主动找到镇分管领导熊某,报告了自己于2013年1月29日公款私存获取利息1716元
的事实,镇领导责令其将利息交单位入账,随后,被告人陈某甲将利息1716元上交单位入账。
被告人陈某甲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存款,实际获得银行存款利息3773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4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
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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