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书记员打字练习

Contributor:开开110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6-11-30 21:29:47 Favorite:350 Scor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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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6日上午,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举行案件公开听证会,
对一件因父女矛盾引起的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申诉案进行公开审查。
本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系父女关系。2015年2月17日(农历二零一四年腊月二十九)
19时许,申诉人沈某因家庭琐事,负气不吃晚饭,其继母胡某劝沈某吃饭,沈某迁怒于胡某,
朝其面部打了一巴掌并抓其头发,边打边辱骂胡某。沈某之父见状,气愤之下,上前打了沈某几个耳光。
随后,沈某准备出门,沈某之父拦住沈某不让其出门,沈某把家中的花盆砸了两盆,把电视机显示屏砸坏,
并欲离家出走,沈某之父将其往回拽,致其左侧身体着地左锁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以沈某之父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曾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
认为沈某之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本案属于家庭纠纷,决定对沈某之父不起诉。
申诉人沈某不服该决定,于2016年4月18日以书面方式向随州市院提出申诉。
案发后,为了缓和关系,沈某之父向沈某道歉,又托亲戚朋友做工作,
并找朋友借了人民币3万元打到沈某银行帐户上,想得到沈某谅解。但沈某多次上访,要求追究其父刑事责任。
市检察院在办理申诉案件中,为了增强办理案件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
促进家庭矛盾化解,修复当事人家庭关系,提高执法公信力,遂决定对本案进行公开审查。
随州市院邀请了三名人民监督员、聘请的涉检信访法律顾问、当事人所在的社区书记作为听证员,
五位听证员在听取了案件的介绍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一致认为,申诉人沈某因生活琐事与其父发生矛盾,
沈某之父致伤沈某的客观事实存在,但经二次补充侦查,沈某之父具有致伤申诉人沈某的主观故意仍然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五位听证员和案件承办人还对父女二人进行耐心说理,父女矛盾得到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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