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1

Contributor:时光的河入海流终于我们分开走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0-12-28 12:00:29 Favorite:6 Score:0
返回上页 Report
请选择举报理由:




Collection Modify the typo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某,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
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现住该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河北省肃宁
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同年11月7日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
市肃宁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肃宁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
简称保险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900806603142A。
负责人王可,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某,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河北省肃宁县
城关镇。系被害人宋某4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2,女,200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肃宁县
城关镇。系被害人宋某4之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男,200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肃宁县
城关镇。系被害人宋某4之子。
法定代理人:孙某,系宋某1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3,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肃宁县
城关镇。系被害人宋某4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49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肃宁县
城关镇。系被害人宋某4之母。
诉讼代理人张某,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宋某2、宋某1、宋某3、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
年12月26日作出(2019)冀0926刑初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闫某、原审附带
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不服,在法定
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原审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6月11日上午7时许,张某、杨某雇佣被告人闫某操作陕C×××××混凝
土泵车在宋某4家盖房工地上进行泵车灌注水泥砂浆作业。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Hot degree:
Difficulty:
quality:
Description: the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heat, the difficulty, the quality of automatic certification, the certification of the article will be involved in typing!

This paper typing ranking TOP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