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9

Contributor:游客2260951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6-12-20 22:24:04 Favorite:76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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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民终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永金,男,193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钟祥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却学秀,女,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钟祥市。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习荣,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祥市双河镇罗冲村民委员会,住所钟祥市双河镇罗冲村。
法定代表人:陈晓丽,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文龙,钟祥市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郭永金、却学秀因与被上诉人钟祥市双河镇罗冲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罗冲村委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永金及郭
永金、却学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习荣,被上诉人罗冲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文龙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郭永金、却学秀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罗冲村委会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
二审诉讼费用由罗冲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罗
冲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并未与罗冲村委
会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现罗冲村委会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应得到支持。
被上诉人罗冲村委会辩称,郭永金、却学秀原系罗冲村村民,于2005年取得罗冲村委会发
包的6.2亩土地及1亩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2007年9月,郭永金全家户口迁至双河镇段
集村3组,并在段集村分得3.45亩承包土地,说明郭永金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012年2月28日,
郭永金将位于罗冲村2组的6.2亩土地及1亩林地以2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双河镇杨坪村4组的村民
张道贵经营使用。近一个月后,张道贵又将该受让物作价24000元交回给罗冲村委会,罗冲村委会
将该土地房屋重新发包给本村村民袁宗成承包经营。之后罗冲村委会多次要求郭永金办理土地承包
经营权过户手续,郭永金想领取国家每年发放的粮食直补款,拒绝办理过户手续。郭永金已不是罗冲
村村民,也在新的居住地享有住房和承包土地,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一户
不能享有两处承包土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冲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罗冲村委会与郭永金、却学秀签订的6.2亩《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书》及1.0亩林地使用权承包协议,并返还财产;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郭永金、却学秀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4月30日,罗冲村委会将位于该村五组的6.2亩土地发包给郭永金、却学秀承
包经营,经营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2007年,郭永金、却学秀全家搬
迁至双河镇段集村三组,并在段集村取得3.4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2012年2月28日,郭永金、却学秀
将位于罗冲村五组的房屋、承包经营的6.2亩土地及1.0亩林地以2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双河镇杨坪村
四组的张道贵、张金凤父女。同年3月30日,张道贵又将该房屋、承包地及林地作价24000元转让给罗
冲村委会。2012年4月11日,罗冲村委会又将该宗土地重新发包给该村五组村民袁宗成承包经营。
此后,罗冲村委会对郭永金、却学秀停发了该宗土地的粮食直补,并要求郭永金、却学秀协助办理6.2
亩承包土地使用权变更过户手续,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罗冲村委会与郭永金、却学秀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后,郭永金、却学秀迁入别村居住,
并在别村取得土地承办经营权,郭永金、却学秀经罗冲村委会同意,将其在罗冲村委会处取得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应由他人同罗冲村委会确立新的承包关系,郭永金、却学秀与罗冲村委会在该土地
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故罗冲村委会要求解除与郭永金、却学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诉讼请求,
予以支持。罗冲村委会要求郭永金、却学秀返还承包经营的土地,因该宗土地已被罗冲村委会另行发包,
不被郭永金、却学秀占有支配,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罗冲村委会要求解除1.0亩林地的承包协议,
因无证据证明该宗林地的承包经营状况,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钟祥市双河镇罗冲村民委员会与郭永金、却学秀签订的合
同编号为03052005015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二、驳回钟祥市双河镇罗冲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
收取1000元由被告郭永金、却学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07年,郭永金、却学秀全家搬迁至双河镇段集村3组后,至2012年2月28日郭永金、
却学秀将位于罗冲村5组的房屋、承包经营的6.2亩土地及1.0亩林地以2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双河
镇杨坪村四组的张道贵、张金凤父女之前,土地及林地均一直由郭永金、却学秀经营使用,并
领取粮食直补款直至2013年。罗冲村委会在郭永金与张道贵、张金凤签订的《房契》上作为鉴证
单位加盖了村委会印章,同时还有7个村民在该契约上作为在场人签名。郭永金、却学秀全家自20
07年搬迁至双河镇段集村三组,取得3.4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领取该3.45亩土地的粮食直补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七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
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
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
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本案中,罗冲村委会于2005年4月30日将位于该村5组的6.2亩土地发包给郭永金、却学秀以家庭承
包方式经营。2007年,郭永金、却学秀全家搬迁至双河镇段集村3组,并在段集村取得3.45亩土地
承包经营权,同时也领取该3.45亩土地的粮食直补款。2012年2月28日,郭永金与张道贵、张金凤
签订《房契》,将其房屋及林地以及6.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张道贵、张金凤,并收取张道贵
、张金凤支付的22000元,罗冲村委会作为鉴证单位在该契约上盖章,表明郭永金、却学秀将6.2亩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张道贵、张金凤的行为得到了罗冲村委会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其后,
张道贵、张金凤将房屋、林地及6.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24000元转让给罗冲村委会。罗冲村委会于
2012年4月将该6.2亩土地重新发包给该村5组村民袁宗成承包经营至今。综合以上情况可以看出,
郭永金、却学秀在2012年2月已将6.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其与罗冲村委会在该土地上的
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一审法院判决解除罗冲村委会与郭永金、却学秀签订的6.2亩《农村土地承包合
同书》并无不当,郭永金、却学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郭永金、却学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郭永金、却学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红艳
审判员董菁菁
审判员罗艳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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