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1010

Contributor:游客2260951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6-12-26 23:48:54 Favorite:101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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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冬冬(绰号黑冬),无固定职业。2007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2年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
个月,(自述)2013年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在钟祥城区被钟祥市公安局抓
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冬冬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
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
检察员尤然、何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冬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8月28日晚,被告人曹冬冬到钟祥市郢中镇襄汉路郢中政府小区,将张某甲停放的牌号
为鄂A×××××东风本田思域牌轿车右后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背包1个,包内装有现金1000元
及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物。经鉴定,被损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56元。
2、2015年9月6日晚,被告人曹冬冬到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东路41号钟祥市恒达面业有限公司,
将孙某停放的牌号为鄂H×××××大众途观牌轿车右后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行车记录仪1个、善
领牌GT-318型电子狗1个、1916黄鹤楼香烟1包、耳钉1对等物。经鉴定,行车记录仪价值人民币
207元,电子狗价值人民币112元,香烟价值人民币100元,被损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31元。案发后,
行车记录仪和电子狗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5年9月6日晚,被告人曹冬冬到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东路41号钟祥市恒达面业有限公司,将郭某
停放的牌号为鄂H×××××海马7越野车左后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棕色背包及棕色手拿包各1个。经
鉴定,棕色背包价值人民币80元,棕色手拿包价值人民币67元,被损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05元。案发
后,棕色背包和棕色手拿包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5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曹冬冬到钟祥市洋梓镇中山村一组张某乙家,翻墙入室,盗走现金800元
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5、2015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曹冬冬到钟祥市丰乐镇金划滩村三组淳某某家,将门轴卸下进入室内
,盗走现金2200元、淳某某及妻子夏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各1张、票面为5市斤的粮票21张、铜勺子1把、
铜烟袋1个、银手镯2对、银元6个等物。当天,被告人曹冬冬通过ATM机从盗得的淳某某、夏某某的
农业银行卡中分别取走现金700元。案发后,21张粮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6、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曹冬冬到钟祥市九里回族乡肖店村八组许某某家,将门踢开进入室内,盗走现
金50元、石英岩手镯1个;接着又从许某某家后门外面停放的货车上盗走测速器1个。经鉴定,石英岩手
镯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石英岩手镯和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7、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曹冬冬到钟祥市郢中镇陈庙村十三组刘某乙家,推门入室,盗走现金
300元、医保卡5张、玉佩1个、棉胎2床、被套1床及枕头等物。经鉴定,棉胎价值人民币158元,被套
价值人民币77元。案发后,被套和枕头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8、2015年9月22日晚,被告人曹冬冬到钟祥市郢中镇吴台巷10-1号院内,将陈某停放的
号为鄂H×××××大众朗逸牌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索尼牌DSC-W690型数码相机1部、
硬盒玉溪香烟3包。经
鉴定,索尼相机价值人民币539元,被损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索尼相机已追回
并发还被害人。
9、2015年9月22日晚,被告人曹冬冬到钟祥市郢中镇吴台巷10-1号院内,将王某甲停放的
牌号为鄂H×××××奔驰E200型轿车左后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卡包1个、帽子1顶。卡包内有中
国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曹冬冬通过ATM机从盗得的王某甲中国银行卡中取
走现金700元。经鉴定,被损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735元。
10、2015年9月22日晚,被告人曹冬冬到钟祥市郢中镇吴台巷10-1号院内,将熊某停放的牌号为
鄂H×××××森林人牌2498CC越野车左后窗玻璃砸破,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被损车窗玻璃价
值人民币2068元。
11、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曹冬冬到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东路59号李某家,翻窗入室,盗走
现金1200元、黄鹤楼牌硬珍品香烟6条、黄鹤楼牌软珍品香烟3条、软中华牌香烟1条、茅台酒6瓶、
索尼相机1部、黄金项链及吊坠1套等物。经鉴定,黄鹤楼牌硬珍品香烟价值计人民币2700元,黄鹤
楼牌软珍品香烟价值计人民币1950元,软中华牌香烟价值计人民币650元,茅台酒价值计人民币6
588元,黄金项链及吊坠价值计人民币3438元。
12、2015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曹冬冬到钟祥市郢中镇皇城村四组彭某家,用竹竿从窗口伸入室内挑
出一个黑色双肩包,盗走包内现金11500元、彭某和妻子王某乙的银行卡5张及身份证等物。当天,被
告人曹冬冬通过ATM机从盗得的王某乙农业银行卡中取走现金20000元,从彭某农村商业银行卡中取走现
金800元。同年10月8日,被告人曹冬冬又从盗得的王某乙的农业银行卡中取走现金400元。
综上,被告人曹冬冬盗窃作案十二起,盗得财物价值计人民币57116元,致使物品损坏价值计人民
币3495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枕头、石英岩手镯、行车记录仪、索尼相机等物证,
户籍证明,视频截图、购物发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朱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孙
某、郭某、张某乙、淳某某、许某某、刘某乙、王某甲、陈某、熊某、李某、彭某、王某乙的陈述,物品
价格鉴证结论书,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定被
告人曹冬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被告人曹冬冬辩称,起诉书指控第7起事实中没有现金和玉佩;第8起事实中只有1包玉溪香烟;第11起
事实中现金只有1000元,没有黄金项链和吊坠;第12起事实中现金只有8000元。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8月28日晚,被告人曹冬冬到钟祥市郢中镇襄汉路郢中政府小区,将张某甲停放的牌号为鄂A
×××××东风本田思域牌轿车右后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背包1个,包内装有现金1000元及身份证、银
行卡、驾驶证等物。经鉴定,被损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56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受案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等证实:2015年8月29日,公安机关接被害人张某甲报案其停放在郢中政府小
区的轿车玻璃被砸,车上东西被盗。
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实施砸车盗窃地点系钟祥市郢中政府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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