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Contributor:1973小春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2-02-25 12:10:04 Favorite:25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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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整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后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
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后同工会和企业方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
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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