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章 第三节

Contributor:1973小春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2-03-10 14:58:25 Favorite:8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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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简易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条件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无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表弟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检疫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第五十八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第五十九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
送达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易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
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第六十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
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安监部已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界定转
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转往早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申请之日起计算,双
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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