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Contributor:1973小春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2-03-03 15:50:56 Favorite:11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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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卫公证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规范办案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人员条例》和有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
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
应确定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
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应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
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
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应履行聘用合同发生
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处理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
即时裁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员(以下简
称仲裁院)。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女星集体合同
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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