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章 第二节 2

Contributor:1973小春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2-03-10 14:59:39 Favorite:11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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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法院起诉并立案手里的,仲
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中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
行裁决。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是,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
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
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于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国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竞争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
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
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和非终局的,应当分别执着冲决书,并告知当事
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于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省着申请先予执行的,可有时提供担保。
第五十二条 冲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冲决数按照首席仲裁元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三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
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都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
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四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
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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