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章 第一节

Contributor:1973小春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2-03-11 15:16:06 Favorite:7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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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仲裁调解
第六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
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
第六十九条 对未经调解、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
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起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
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条 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
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指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
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七十一条 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
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
第七十二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学名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
仲裁委员会印章,宋大叔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
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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