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8

Contributor:1973小春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2-04-22 10:42:39 Favorite:5 Score:0
返回上页 Report
请选择举报理由:




Collection Modify the typo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该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情况,申请保全的
理由和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
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
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
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
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
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
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